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7-11-14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標準;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標準外測法標準設備配置;為什么要用外測法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在用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壓試驗壓力不大于45MPa,水容積0.4~80L,用于儲存和運輸永久氣體或空壓液化氣體并可重復充氣的鋼質無縫氣瓶以及車用天然氣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填有固體填充物的氣瓶以及滅火用的氣瓶。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鋼質無縫氣瓶
GB7144-1986 氣瓶顏色標記
GB8335-1998 氣瓶專用螺紋
GB/T8336-1998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guī)
GB/T10878-1989 氣瓶錐螺紋絲錐
GB/T12137-1989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T9251-1997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T13005-1991 氣瓶術語
LD96-1996 氣瓶改裝程序
3 檢驗周期與檢驗項目
3.1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3.2氣瓶定期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音響檢查、內部檢查、瓶口螺紋檢查、重量與容積測定、水壓試驗、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4 檢驗準備
4.1逐只檢查登記氣瓶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登記內容包括國別、制造廠名稱代號、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公稱工作壓力、水壓試驗壓力、實際容積、實際重量、上次檢驗日期。
4.1.1未經勞動部門認可的廠商制造的氣瓶、制造標志不符合GB5099或《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的氣瓶、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氣瓶、有關政府文件規(guī)定不準再用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1.2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后不予檢驗。
4.1.3屬于擬改裝的氣瓶,根據LD96確定能否改裝。不宜改裝的應退回;宜于改裝的作好記號,另存放在指定場所。
4.2對于瓶內介質不明、瓶閥無法開啟的氣瓶,應與待檢瓶分別存放以待另行妥善處理。
4.3確認瓶內介質后,根據介質的不同性質,在保證安全、衛(wèi)生和不污染環(huán)境的條件下采用與瓶內介質相適應的方法將氣體排出。對于盛裝毒性氣體的氣瓶,在排放瓶內氣體后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瓶內解毒處理。
4.4確認瓶內壓力與大氣壓力一致時,用不損傷瓶壁金屬的瓶閥裝卸機和防震圈裝卸機卸下瓶閥和防震圈。
4.5用不損傷瓶體金屬的適當方法將氣瓶內外表面的污垢、腐蝕產物、沾染物等有礙表面檢查的雜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凈。
5 外觀檢查與評定
5.1瓶體外觀檢查
應逐只對氣瓶進行目測檢查,檢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傷、劃傷、裂紋、夾層、皺折、腐蝕、熱損傷等缺陷。
5.1.1瓶體存在裂紋、鼓包、結疤、皺折或夾雜等缺陷的氣瓶應報廢。
5.1.2瓶體磕傷、劃傷、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應報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對未達到報廢條件的缺陷,特別是線性陷或尖銳的機械損傷應進行修磨,使其邊緣圓滑過渡,但修磨后的壁厚應大于設計壁厚的90%。此規(guī)定亦適用于5.1.7條。
如受檢氣瓶屬于GB5099-1985實施前制造或進口的氣瓶,其剩余壁厚應不小于該瓶設計制造規(guī)程或有關標準確定的規(guī)定值。此規(guī)定亦適用于5.1.7、9.3、10.4條。
5.1.3瓶體凹陷深度超過2mm或大于凹陷短徑1/30的氣瓶應報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
5.1.4瓶體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5.1.2條或5.1.3條的規(guī)定;或其缺陷深度雖小于5.1.2條或5.1.3條的規(guī)定,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且凹陷深度超過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1/35,則該氣瓶應報廢。
5.1.5瓶體存在弧疤、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使金屬受損的氣瓶應報廢。
5.1.6瓶體上弧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3的氣瓶應報廢。
5.1.7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的氣瓶應報廢。
5.1.8頸圈松動無法加固的氣瓶,或頸圈損傷且無法更換的氣瓶應報廢。
5.1.9底座松動、傾斜、破裂、磨損或其支撐面與瓶底最低點之間距離小于10mm的氣瓶應報廢。
5.1.10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報廢:
a) 筒體圓度超過2.0%;
b) 筒體直線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4‰,且彎曲深度大于5mm;
c) 瓶體垂直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8‰。
6 音響檢查
6.1外觀檢查合格的氣瓶,應逐只進行音響檢查。
6.2氣瓶在沒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礙瓶體震動的情況下,用木錘或重約250g的小銅錘輕擊瓶壁,如發(fā)出的音響清脆有力,余韻輕而長且有旋律感,則此項檢驗合格。
6.3音響十分混濁低沉,余韻重而短并伴有破殼音響的氣瓶應報廢。
7 瓶口螺紋檢查
7.1用目測或低倍放大鏡逐只檢查螺紋有無裂紋、變形、腐蝕或其他機械損傷。
7.2瓶口螺紋不得有裂紋性缺陷,但允許瓶口螺紋有不影響使用的輕微損傷。對高壓氣瓶允許有不超過2牙的缺口;對低壓氣瓶容許不超過3牙的缺口,且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過牙高的1/3。
7.3瓶口螺紋的輕度腐蝕、磨損或其他損傷可用符合GB/T10878規(guī)定的絲錐修復。修復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規(guī)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格時該氣瓶應報廢。
8 內部檢查
8.1應用內窺鏡或電壓不超過24V、具有足夠亮度的安全燈逐只對氣瓶進行內部檢查。
8.2對盛裝氧化性介質的氣瓶,要特別注意檢查瓶內有無被油脂沾污。發(fā)現有油脂沾污時,必須進行脫脂處理。
8.3內表面有裂紋、結疤、皺折、夾層或凹坑的氣瓶應報廢。
8.4內表面存在腐蝕缺陷時,參照5.1.6、5.1.7條評定。
9重量與容積測定
9.1氣瓶必須逐只進行重量與容積測定。
9.2重量與容積測定用的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值的1.5~3.0倍。衡器的校驗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9.3氣瓶現重量與制造標志重量的差值大于5%,應測定瓶壁最小壁厚。除點腐蝕外,最小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應報廢。
9.4對重量測定合格的氣瓶,采用附錄A(標準的附錄)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現容積。
9.5現容積值小于制造標志容積值的盛裝高壓或低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容積測定記錄將原制造標志容積值改打為現容積值?,F容積值大于制造標志容積值10%的氣瓶應報廢。
10 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
10.1氣瓶必須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裝置、方法和安全措施應符合GB/T9251的要求。
10.2 氣瓶在試驗壓力下的保壓時間:試驗壓力等于或大于12MPa的高壓無縫氣瓶不少于2min;試驗壓力等于或小于7.5MPa低壓無縫氣瓶不少于3min。
10.3水壓試驗時,瓶體出現滲漏、明顯變形或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非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的氣瓶應報廢。
10.4高壓氣瓶在水壓試驗時,應同時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率。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6%時,應測定瓶體的最小壁厚,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的90%。容積殘余變形率超過10%的氣瓶應報廢。
10.5在高壓氣瓶進行水壓試驗過程中,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90%或90%以上時,如因故無法繼續(xù)進行試驗應按GB/T9251的規(guī)定采取提高試驗壓力的方法對試驗無效的受試瓶再次進行試驗。
11 內部干燥
11.1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必須逐只進行內部一般干燥。對盛裝介質露點有特殊要求的氣瓶,充裝單位應在檢驗站進行一般干燥的基礎上,根據充裝介質對露點的具體要求再對氣瓶進行特殊干燥。
11.2氣瓶經水壓試驗合格后,將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時間,待瓶內殘留水瀝凈,采用內加溫或外加溫方法進行內部一般干燥。
11.3內部一般干燥的溫度通??刂圃?0~80℃;干燥時間不得少于20min。
11.4從干燥裝置上卸下氣瓶后,借助內窺鏡或小燈泡觀察瓶內干燥狀況。如內壁已全面呈干燥狀態(tài),便可安裝瓶閥。
12 瓶閥檢驗與裝配
12.1應逐只對瓶閥進行解體檢驗、清洗和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保證開閉自如、不泄漏。
12.2閥體和其他部件不得有嚴重變形,螺紋不得有嚴重損傷,其要求可參照第7章的規(guī)定。
12.3更換瓶閥或密封材料時,必須根據盛裝介質的性質選用合適的瓶閥或材料,在裝配瓶閥之前,必須對瓶閥進行氣密性試驗。
12.4瓶閥應裝配牢固并應保證其與瓶口連接的有效螺紋牙數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紋數不得少于1~2牙。
13 氣密性試驗
13.1氣瓶水壓試驗合格后,必須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裝置和方法應符合GB/T12137的要求,試驗壓力應等于氣瓶公稱工作壓力。
13.2盛裝可燃氣體或毒性氣體的氣瓶以及盛裝高純或混合氣體的氣瓶,應用浸水法進行氣密性試驗。氣瓶浸水保壓時間不少于2min,保壓期間不得有泄漏或壓力回降現象。
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可在定期檢驗后首次充裝結束時,用涂液法進行氣密性試驗。氣瓶帶液保壓時間不少于1min,不允許有氣泡連續(xù)逸出。
13.3氣瓶氣密性試驗時,對在試驗壓力下瓶體泄漏的氣瓶應報廢。
13.4試驗過程中若試驗裝置或瓶閥產生泄漏時,應立即停止試驗,待維修或重新裝配后再試驗。
14 檢驗后工作
14.1定期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上或壓印檢驗標志、噴涂檢驗色標。
14.2檢驗人員必須將氣瓶檢驗與評定結果填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記錄》。
14.3報廢氣瓶由檢驗單位負責銷毀,銷毀方式為壓扁或鋸切并按《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4的規(guī)定填寫《氣瓶報廢通知書》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報廢氣瓶可按LD96的規(guī)定降壓使用或改裝其他氣體,不宜降壓使用或改裝的氣瓶按報廢處理。
14.4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按GB7144的規(guī)定重新噴涂氣瓶顏色標記。
附錄A
?。藴实母戒洠?br /> 氣瓶水容積測定法
氣瓶容積測定必須在清除瓶內銹蝕物或沾染物之后進行,以免造成誤差,其測定方法如下:
a) 向設于檢驗室內的試驗用水槽中注入潔凈的淡水,瓶敞口靜置一晝夜。
b) 將重量測定合格的氣瓶直立于檢驗室內地坪上,向瓶內注滿引自試驗用水槽的清水,靜置8h(一般應頭一天注水,第二天測定容積),其間應斷續(xù)地用木錘自下而上輕敲瓶壁數次并將瓶內每次下降的水補滿,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為止。
c) 確認瓶內氣泡排除、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時,將氣瓶移至稱重衡器上稱出瓶與水的總重量。
d) 以“瓶水總重”減去該瓶實測的重量(空瓶重量)得出瓶內容納的水重,再乘以稱重時瓶內水溫下每公斤水的體積數(見表A1),即得出氣瓶的現容積值。
表A1 不同水溫下每公斤水的體積
附錄B
?。ㄌ崾镜母戒洠?br /> 凹陷、凹坑、磕傷和劃傷深度的測量方法
B1凹陷深度(h)的測量方法
以凹陷的弦為基準測量深度,量具為高度游標卡尺或直尺,直尺應沿氣瓶軸線放置,直尺長度應大于凹陷最大直徑的三倍,如圖Bla)所示。
以凹陷處瓶體外圓周的弧為基準測量深度,量具為弧形樣板,弧形樣板應沿圓周放置,樣板弧長應大于氣瓶周長的2/5,如圖Blb)所示。
圖B1
B2 凹坑、磕傷、劃傷深度的測量方法
可用下面兩種方法中的任一種:
a) 凹坑、磕傷、劃傷深度值以最深處為準,測量用的專用量具如圖B2所示??ò宓男兔媲拾霃脚c鋼瓶外廓相吻合,千分表的針尖插入缺陷中測量其深度,針尖的楔角應小于等于30°,半徑應小于等于0.25mm。測量過程中要定期校核千分表的讀數,以消除由于針尖磨損造成的誤差。
圖B2
b) 將軟鉛錘滿凹坑、磕傷、劃傷之中,取出軟鉛,用卡尺量得最大軟鉛高度即為所測深度值。
下一篇:焊接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